2012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科系盃大隊接力競賽規程
一、 | 比賽時間:2012年2月10-12日 | ||||
二、 | 比賽地點:明志科技大學田徑場 | ||||
三、 | 比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佈之最新田徑規則及本比賽特殊規定,如規則明文規定者,以審判委員會為終判決。 | ||||
四、 | 參賽資格: | ||||
| 1. | 參加學生需為設計相關科系。 | |||
| 2. | 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學生,含甄審、甄試、單獨招生、轉學(插班)考試加分等,可報名兩人,但一場比賽只可登錄1名。 | |||
五、 | 報名人數: | ||||
| 1. | 每隊報名人數(含隊長)20人,每場比賽僅可登錄12人 混合組:6男6女,各系最多兩隊 | |||
六、 | 比賽獎勵: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一座。 | ||||
七、 | 比賽辦法: | ||||
| 1. | 各組每名跑 | |||
| 2. | 第六棒需通過彎道標誌物延線(弧線)以及各跑道標誌物後,始可搶跑道。如提前進入內側或觸及標誌物,屬違規行為。 | |||
| 3. | 第六棒搶跑道以後為不分道次比賽,輪到接棒的選手應在裁判員的指導下,依上一棒隊友進入彎道標誌處前的順序,由內而外排列,每班使用一個跑道。一但選手跑過彎道標誌處後,接棒選手不得改變原來排列的順序。接棒選手可在領先隊伍通過後,依序移向內道。 | |||
| 4. | 選手交棒後,為避免妨礙其他跑者,應保留在原跑道上,並減速回頭觀察,在不妨礙他隊之情形下,一律往內側跑道離開。如有妨礙他隊棒之情形,屬違規行為。(如撞擊發生在交棒者原跑道時,則不視為違規) 。 | |||
| 5. | 不分道次比賽時欲超越前方已使用最內側跑道選手時,一律由外側超越(即被超越者的右邊),若前方選手非使用最內側跑道時,則不在此限。 | |||
| 6. | 超出接力區傳接棒視為犯規行為。接力區長度為 | |||
| 7. | 掉棒時,應由掉棒者撿回,不得由下一棒撿起。 | |||
| 8. | 競賽時犯規情形由裁判人員認定為主。 | |||
| 9. | 最後一棒穿著背心。 | |||
| 10. | 選手不得穿著長 | |||
| 11. | 比賽過程中不得陪跑或因啦啦隊加油影響賽事。 | |||
| 12. | 預賽結束,隨即舉行複賽跑道抽籤,請各隊必須派一名代表抽籤。 | |||
| 13. | 遇雨不停賽。 | |||
八、 | 比賽制度: | ||||
| 1. | 報名5隊以下取消比賽。 | |||
| 2. | 報名6隊以上8隊以下(含8隊)採直接決賽。 | |||
| 3. | 報名 8隊以上(不含8隊)採分組計時決賽,取最優八名參加決賽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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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 運動員須知: | ||||
| 1. | 檢錄時間於比賽前30分鐘,請隊長至檢錄處報到並領取選手證。 | |||
| 2. | 檢錄時請提出學生證及選手證,檢錄人員核對身份無誤及檢錄後,靜候檢錄處人員率隊進場。 | |||
| 3. | 選手若冒名頂替參賽者,歡迎提出檢舉,經查屬實者取消比賽資格。 | |||
| 4. | 參賽隊伍若於比賽開始5分鐘內未出場,則以棄賽論。 | |||
| 5. | 參賽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(需蓋註冊章)以利查驗,如身分不符或未攜帶學生證者,立即取消該該員比賽資格。 | |||
| 6. |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。 | |||
| 7. |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,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 驅逐出場。 | |||
| 8. |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,場地安排大會若視情況調度,各隊不得異議。 | |||
| 9. | 各場比賽進行時,如天然災害,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,各隊不得提出異議。 | |||
十一、 | 罰則: | ||||
| 1. | 運動員在比賽期間,如有不正當之行為,違背運動精神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,除取消該隊伍比賽資格及已得名次外,並告知該校此事。 | |||
| 2. | 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,則取消該隊伍參賽資格及比賽成績。 | |||
十二、 | 申訴: | ||||
| 1. | 合法之申訴,在比賽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,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,填妥大會規定之申訴書(附於秩序冊內),由領隊簽章後,連同保證金1500元整向該項裁判長提出。最後判決以審判委員會決議為終決,不得異議。 | |||
| 2. | 任何申訴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,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,退還其保證金;如申訴不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做為承辦單位經費收入。 | |||
十三、 |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公佈之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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