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科系盃羽球競賽規程
一、 | 比賽時間:2012年2月10-12日 | ||
二、 | 比賽地點:明志科技大學(體育館3樓羽球場) | ||
三、 | 比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羽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 | ||
四、 | 報名人數: | ||
1. | 團體賽:採三點制,每隊報名人數(含隊長) 最多7人,每系最多報2隊 | ||
2. | 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學生,含甄審、甄試、單獨招生、轉學(插班)考試加分等者,得報名兩人,但每場比賽只可上場1名 | ||
五、 | 比賽獎勵: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一座。 | ||
六、 | 比賽用球:RSL No.1 Tourney比賽級 | ||
七、 | 比賽辦法: | ||
1. | 團體賽三點制,分男單、女單、混雙(單打選手不可兼雙打) | ||
2. | 採三點兩勝,每點均採3局2勝制,每局15分(無deuce,先得15分者勝) 。 | ||
3. | 參賽球員不可兼點(男生不可打女點,女生可打男點但不讓分) 。 | ||
4. | 填寫出賽名單中間,各隊不得排空點,違者取消該場其後各點比賽資格,往後各點之積分為零。 | ||
5. | 雙打之換位若有誤,發現後修正,但發現之前的所有得分仍有效 | ||
6. | 每局的休息時間為1分鐘,若遇賽程延誤,大會有權取消局與局之間休息時間及暫停機會,各隊不得異議。 | ||
7. | 如有任何爭議以裁判長判決為終決,各隊不得異議。 | ||
8. | 團體賽預賽三點皆須比完,複賽先取得兩點勝利,則結束比賽。 代抽,事後不得異議。 | ||
八、 | 比賽制度: | ||
1. | 預賽採分組循環制,決賽採單淘汰制。 | ||
2. | 報名4隊(含)以下取消比賽。 | ||
3. | 報名5隊採循環制。 | ||
4. | 報名6-10隊預賽分2組循環,取分組3名單淘汰決賽。 | ||
5. | 報名11隊以上,預賽分若干組循環,取分組1-2名單淘汰決賽。 | ||
九、 | 循環賽計分方法: | ||
1. | 勝一場得2分,敗一場得1分,棄權0分,視積分多寡進入決賽。 | ||
2. | 積分相等時: | ||
a. | 兩隊積分相同,以兩隊比賽之勝隊為勝。 | ||
b. | 三隊積分相同,依大專體總,各單項運動比賽判定方式處理。 | ||
十、 | 出賽規定: | ||
1. | 各隊在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,請隊長至檢錄處報到並領取選手證。 | ||
2. | 賽前30分鐘需於檢錄處領取出賽名單,且於賽前15分鐘繳交至檢錄台。 | ||
4. | 每場比賽前登入名單之雙方隊員,持各自學生證、選手證,一字排開,將學生證 及選手證置於胸前,經工作人員檢錄完成後,與對方球員進行身分確認、並握手致意,期間如有疑異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提出申訴。 | ||
5. | 任一隊伍出賽之選手不符合報名規定,經大會判定之屬實,將取消比賽資格。 | ||
6. | 比賽進行中,發現出賽球員身份有異,必須向裁判提出檢核身分要求。如經查證屬實非法球員,則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權利。若在比賽結束後提出,則不予理會。 | ||
7. | 參賽隊伍若於比賽開始10分鐘內未出場,則以棄賽論,逾時不候。 | ||
8. | 參賽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(需蓋註冊章)以利查驗,如身分不符或未攜帶學生證者,立即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。 | ||
9. | 球衣不得穿著黃橘等色系之衣服,避免擾亂對手視覺。 | ||
10. |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。 | ||
11. |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,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。 | ||
12. |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,場地安排大會若視情況調度,各隊不得異議。 | ||
13. | 各場比賽進行時,如天然災害,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,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。 | ||
十一、 | 罰則: | ||
1. | 參賽選手倘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,經查證屬實即沒收比賽,並告知該校此事。 | ||
2. |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,或遇球員、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,大會有權沒收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,且視情節重大者,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。 | ||
十二、 | 申訴: | ||
1. |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,應於該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,隊長以書面提出申訴,不得以口頭提出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,不予受理。 | ||
2. | 任何申訴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,如經裁定申訴成功,予於退還其保證金;如申訴不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做為承辦單位經費收入。 | ||
3. | 申訴單將附於秩序冊內。 | ||
4. |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,各隊不得異議。 | ||
十三、 |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公佈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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