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科系盃壘球競賽規程
一、 | 比賽時間:2012年2月10-12日 | ||
二、 | 比賽地點:新莊瓊林壘球場 | ||
三、 | 比賽規則:採用現行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,如規則無明文規定者,以審判委員會為終決。 | ||
四、 | 報名人數: | ||
1. | 每隊可報隊員(含隊長)共30人,賽前檢錄15人 | ||
2. | 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學生,含甄審、甄試、單獨招生、轉學(插班)考試加分等者,可報名兩人,但一場比賽只可登錄1名。 | ||
五、 | 比賽獎勵: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一座。 | ||
六、 | 比賽用球:華櫻SB700 | ||
七、 | 比賽辦法: | ||
1. | 比賽時間: | ||
a. | 賽程採七局、50分鐘制,若比賽至第四局兩隊差距十分、第五局兩隊差距七分以上,則提前結束比賽。 | ||
b. | 時間到若未滿七局,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(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義務),若是上半局打完,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,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,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。 | ||
2. | 計分方式: | ||
a. | 所有比賽球數皆從一好一壞開始,滿球數為二好三壞,二好球後打者擊出界外算出局。 | ||
b. | 若規定局數打完或比賽時間已到而尚未分出勝負,則判雙方隊伍平手。 | ||
c. | 本屆比賽若使用禁棒(以ASA公佈之最新版本為準),裁定以0:15敗場。 | ||
d. | 若該場比賽因雨勢過大或其他不可測因素停賽若在二局內或30分鐘內,不保留局數與分數(該場比賽以8:8計);若在二局後或超過30分鐘,由裁判決定勝負(保留局數與分數)。 | ||
3. | 特殊規定:凡女生上場打擊,必須先傳到其他壘包再傳一壘。 | ||
4. | 不得觸擊或甩棒,否則不警告直接出局。 | ||
5. | 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情況下,當一壘有跑者或滿壘時,打者擊出內野高飛球,由裁判裁定是否為內野高飛必死球。 | ||
6. | (好球板)視同本壘板,由三壘回本壘時碰觸好球板視同得分,其餘狀況均不變(捕手正常位置接回傳球,跑壘員故意衝撞即判出局)。 | ||
7. | 本次比賽須戴頭盔。跑壘員頭盔脫落(含自然脫落、滑壘)即判出局,所有推進壘有效(衝撞脫落除外),出局為第三出局,其後得分無效。 | ||
8. | 本次比賽採 | ||
9. | 本壘攻防時,守備方防守時只可使用本壘白色五角板,則攻擊方本壘板與好球墊皆可踩壘,但是考量於安全,三壘跑壘員回本壘禁止滑壘,違者判出局(夾殺除外)。 | ||
10. | 若當壘包因滑壘或其他因素造成壘包離開原本之位置,若跑壘員無意圖負險進壘原點與移位後壘包皆可適用,若跑壘員意圖負險進壘則以原點為基準,一切皆由裁判員認定。 | ||
11. | 選手只可穿膠釘鞋,若比賽中有任何一方(裁判、大會、對方球隊)發現球員穿鋼釘 鞋,判該球員勒令退場。 | ||
12. | 比賽可使用增額球員(EP)打擊,一旦使用EP,則必須整場使用。 | ||
13. | 比賽時球落在有效區域內皆為Free-base。若球落點在場內,但滾出場外或使守備 員無防守機會則由裁判判定。 | ||
14 | 如天氣惡劣無法進行比賽,以當日07:00主辦單位簡訊宣佈為準,則除去必要費 用,退還剩餘報名費。 | ||
八、 | 比賽制度: | ||
1. | 預賽採分組循環制,決賽採單淘汰制。 | ||
2. | 報名4隊(含)以下取消比賽。 | ||
3. | 報名5-6隊(含)採循環制。 | ||
4. | 報名6隊以上,預賽分若干組循環,取分組1-2名單淘汰決賽。 | ||
九、 | 循環賽計分方法: | ||
1. | 勝一場得2分,敗一場得1分,棄權0分,視積分多寡進入決賽。 | ||
2. | 積分相等時: | ||
a. | 兩隊積分相同,以兩隊比賽之勝隊為勝。 | ||
b. | 三隊積分相同,依大專體總,各單項運動比賽判定方式處理。 | ||
十、 | 出賽規定: | ||
1. | 各隊在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,請隊長至檢錄處報到並領取選手證。 | ||
2. | 賽前30分鐘需於檢錄處領取出賽名單,且於賽前15分鐘繳交至檢錄台。 | ||
3. | 每場比賽前登入名單之雙方隊員,持各自學生證、選手證,一字排開,將學生證 及選手證置於胸前,經工作人員檢錄完成後,與對方球員進行身分確認、並握手致意,期間如有疑異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提出申訴。 | ||
4. | 任一隊伍出賽之選手不符合報名規定,經大會判定之屬實,將取消比賽資格。 | ||
5. | 比賽進行中,發現出賽球員身份有異,必須向裁判提出檢核身分要求。如經查證屬實非法球員,則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權利。若在比賽結束後提出,則不予理會。 | ||
6. | 參賽隊伍若於比賽開始10分鐘內未出場,則以棄賽論,逾時不候。 | ||
7. | 參賽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(需蓋註冊章)以利查驗,如身分不符或未攜帶學生證者,立即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。 | ||
8. | 比賽時的服裝必須全隊樣式及顏色一致,附清楚背號,若無相同球衣,需在背後貼明顯的號碼。 | ||
9. |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。 | ||
10. |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,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。 | ||
十一、 | 罰則: | ||
1. | 參賽選手倘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,經查證屬實即沒收比賽,並告知該校此事。 | ||
2. | 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,或遇球員、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,大會有權沒收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,且視情節重大者,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。 | ||
十二、 | 申訴: | ||
1. |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,應於該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,隊長以書面提出申訴,不得以口頭提出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,不予受理。 | ||
2. | 任何申訴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,如經裁定申訴成功,予於退還其保證金;如申訴不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做為承辦單位經費收入。 | ||
3. | 申訴單將附於秩序冊內。 | ||
4. |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,各隊不得異議。 | ||
十三、 |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公佈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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