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

排球競賽規程New

2012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科系盃排球競賽規程
一、
比賽時間:2012210-12

二、
比賽地點:明志科技大學室外排球場﹝決賽體育館﹞


三、
雨備場地:明志科技大學體育館5

四、
比賽規則:採用現行FIVB國際排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,如規則無明文規定者,以審判委員會為終決。


五、
報名人數:


1.
每隊可報隊員(含隊長)18 每場賽前提出12人名單﹝含自由球員1人﹞。



2.
曾參加大專排球聯賽公開一、二級之隊員,每場比賽只可2名上場。


3.
具排球體保生及體優生之隊員,每場比賽只可1名上場。

六、
比賽獎勵: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一座。

七、
網高:


1.
比賽時間:



a.
男子243 cm


b.
女子224 cm


2.
計分方式



a.
每場採三戰兩勝,第一、二局皆二十五分,第三局十五分,(兩隊同24分或14
,需贏對方兩分以上,方可取得勝利。)


b.
第三局決勝局場地及發球權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,除決勝局外,每局結束後球隊換場地。


c.
第三局決勝局中,某隊先取得8分時,應立即交換場地,同時球員位置應保持原狀。

3.
請求替補或暫停:



a.
局間休息及交換場地,所有局間休息為3分鐘。


b.
每局比賽有二次暫停及六人次球員替補的權利。所有的暫停時間為30秒,須由
教練或隊長提出。


c.
教練或隊長請求替補與暫停,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紀錄台人員,替補員需至三公尺前區邊線外等候,裁判示意交換手勢方得入場。


d.
若遇賽程延誤,大會有權取消局與局之間休息時間及暫停機會,各隊不得異議。



e.
自由球員之替補依規則規定辦理。


4.
雨備賽制:賽程不變,將原本每場三戰兩勝,改為一局31(15分換場)決勝制。


5.
如有任何爭議以裁判長判決為終決,各隊不得異議。

八、
比賽制度:


1.
預賽採分組循環制,決賽採單淘汰制。


2.
報名3()以下取消比賽。


3.
報名4-5()採循環制。


4.
報名()6-10隊預賽分2組循環,取分組3名單淘汰決賽。


5.
報名11()以上,預賽分若干組循環,取分組1-2名單淘汰決賽。





九、
循環賽計分方法:


1.
勝一場得2分,敗一場得1分,棄權0分,視積分多寡進入決賽。


2.
積分相等時:



a.
兩隊積分相同,以兩隊比賽之勝隊為勝。




b.
三隊積分相同,依大專體總,各單項運動比賽判定方式處理。

十、
出賽規定:


1.
各隊在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,請隊長至檢錄處報到並領取選手證。


2.
各隊隊長應詳閱出賽時間,並於賽前30分鐘向檢錄台檢錄,並領取出賽登錄名單,於賽前15分鐘繳回,不得再更改。


3.
未登入名單上之球員,及未完成登錄之球隊不得出賽。


4.
每場比賽前登入名單之雙方隊員,持各自學生證、選手證,一字排開,將學生證及選手證置於胸前,經工作人員檢錄完成後,與對方球員進行身分確認、並握手致意,期間如有疑異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提出申訴。



5.
任一隊伍出賽之選手不符合報名規定,經大會判定之屬實,將取消比賽資格。


6.
比賽進行中,發現出賽球員身份有異,必須向裁判提出檢核身分要求。如經查證屬實非法球員,則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權利。若在比賽結束後提出,則不予理會。


7.
參賽隊伍若於比賽開始10分鐘內未出場,則以棄賽論,逾時不候。


8.
參賽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(需蓋註冊章)以利查驗,如身分不符或未攜帶學生證者,立即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。


9.
球衣各隊自備,需全隊同色,附清楚背號,若無相同球衣,需在背後貼明顯的號碼;若比賽兩隊球衣顏色相近,則雙方隊長猜拳決定輸贏,輸方使用大會提供之球衣。



10.
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。


11.
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,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。


12.
為使賽程順利進行,場地安排大會若視情況調度,各隊不得異議。


13.
各場比賽進行時,如天然災害,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,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。

十一、
罰則:


1.
參賽選手倘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,經查證屬實即沒收比賽,並告知該校此事。


2.
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,或遇球員、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,大會有權沒收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,且視情節重大者,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。

十二、
申訴:



1.
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,應於該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,隊長以書面提出申訴,不得以口頭提出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,不予受理。


2.
任何申訴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,如經裁定申訴成功,予於退還其保證金;如申訴不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做為承辦單位經費收入。


3.
申訴單將附於秩序冊內。


4.
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,各隊不得異議。

十三、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公佈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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