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科系盃拔河競賽規程
一、 | 比賽時間:2012年2月10-12日 | |||||
二、 | 比賽地點:明志科技大學(體育館一樓) | |||||
三、 | 比賽規則:採用國際拔河總會(TWIF) 頒訂之最新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,如規則無明文規定者,以審判委員會為終決。 | |||||
四、 | 報名人數: | |||||
| 1. | 混合組:6男6女。各系最多報兩隊,各隊最多可報20人 | ||||
| 2. | 具拔河相關體保生、體資生之隊員,一場比賽只可上場1名。 | ||||
| 3. | 無體重限制 | ||||
五、 | 比賽獎勵: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一座。 | |||||
六、 | 比賽辦法: | |||||
| 1. | 中央線與兩端勝負線,距離各為 | ||||
| 2. | 每局限時一分鐘,在時間內將繩子中心點拉過勝負線者獲勝。時間終了仍無法將繩子中心點拉過勝負線時,以繩子中心點拉過中央線者為勝隊。 | ||||
| 3. | 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場地,第一局結束後交換場地,並休息一分鐘後繼續比賽,局與局間可換人。 | ||||
| 4. | 比賽兩局,成一比一平手時,休息三分鐘並重新選邊進行第三局。 | ||||
| 5. | 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場地。 | ||||
| 6. | 後位選手戴用安全帽。 | ||||
| 7. | 裁判可視危險程度,宣判在進行中的比賽中斷,並以繩子紅色標誌的位置判定勝負。 | ||||
| 8. | 如裁判未鳴哨結束比賽之前,有某隊放繩而發生危險之情勢,因違反運動精神,且易造成傷害,故判該隊輸。 | ||||
| 9. | 不得穿著凸出顆粒狀鞋底之運動鞋(如釘鞋、登山鞋、棒球鞋、足球鞋、橄欖球鞋等),可穿著凹陷紋路之球鞋(如慢跑鞋、籃排桌羽網球鞋等)參加比賽。 | ||||
| 10. | 比賽中如裁判發現某隊有犯規動作出現時將不予提示,若有違規狀況,將由裁判直接裁決勝負。犯規動作如下,請選手特別注意: | ||||
| | a. | 坐著犯規:故意坐著不動或滑倒坐地後沒有立刻歸正。 | |||
| | b. | 鎖繩犯規:握繩子的手與膝或大腿接觸,以致於繩索無法自由移動而成固定狀態。基本上繩索除了手及腋下外不得壓抑在其他部位上。 | |||
| | c. | 划繩犯規:像划船一樣,反覆坐在地上,腳向後蹬邊蹬坐邊拉。 | |||
八、 | 比賽制度: | |||||
| 1. | 依報名隊數決定比賽賽制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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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 運動員須知: | |||||
| 1. | 檢錄時間於比賽前30分鐘,請隊長至檢錄處報到並領取選手證。 | ||||
| 2. | 請球員必須準時出場比賽,雙方出賽隊員全體列隊,持各自學生證、選手證,一字隊伍排開,雙方隊員須將學生證及選手證置於胸前,經工作人員檢錄完成後,與互相面對之球員進行身分確認、握手致意及選手身分之互相確認,期間如有疑異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提出申訴。 | ||||
| 3. | 各隊隊長應詳閱出賽時間,並於賽前30分鐘至檢錄台檢錄,並領取出賽名單,於賽前15分鐘繳回,不得再更改。 | ||||
| 4. | 比賽進行中,發現出賽隊員身份有異,必須向裁判提出檢核身分要求。如經查證屬實非法隊員,則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權利。若在比賽結束後提出,則不予理會。 | ||||
| 5. | 參賽隊伍若於比賽開始10分鐘內未出場比賽,則以棄賽論,逾時不候。 | ||||
| 6. | 參賽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(需蓋註冊章)以利查驗,如身分不符或未攜帶學生證者,立即取消該隊員比賽資格。 | ||||
| 7. | 參賽選手需著長袖運動服、綁帶球鞋且需綁髮,另外身上不得有任何飾品。 | ||||
| 8. | 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。 | ||||
| 9. |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,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隊員或教練驅 逐出場。 | ||||
十一、 | 罰則: | |||||
| 1. | 運動員在比賽期間,如有不正當之行為,違背運動精神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,除取消該隊伍比賽資格及已得名次外,並告知該校此事。 | ||||
| 2. | 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,則取消該隊伍參賽資格及比賽成績。 | ||||
十二、 | 申訴: | |||||
| 1. | 合法之申訴,在比賽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,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,填妥大會規定之申訴書(附於秩序冊內),由領隊簽章後,連同保證金1500元整向該項裁判長提出。最後判決以審判委員會決議為終決,不得異議。 | ||||
| 2. | 任何申訴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,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,退還其保證金;如申訴不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做為承辦單位經費收入。 | ||||
十三、 |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公佈之。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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