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

拔河競賽規程New

2012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科系盃拔河競賽規程
一、
比賽時間:2012210-12

二、
比賽地點:明志科技大學(體育館一樓)


三、
比賽規則:採用國際拔河總會(TWIF) 頒訂之最新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,如規則無明文規定者,以審判委員會為終決。

四、
報名人數:


1.
混合組:66女。各系最多報兩隊,各隊最多可報20


2.
具拔河相關體保生、體資生之隊員,一場比賽只可上場1名。



3. 

無體重限制


五、
比賽獎勵: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一座。


六、
比賽辦法:


1.
中央線與兩端勝負線,距離各為2公尺


2.
每局限時一分鐘,在時間內將繩子中心點拉過勝負線者獲勝。時間終了仍無法將繩子中心點拉過勝負線時,以繩子中心點拉過中央線者為勝隊。



3.
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場地,第一局結束後交換場地,並休息一分鐘後繼續比賽,局與局間可換人。


4.
比賽兩局,成一比一平手時,休息三分鐘並重新選邊進行第三局。


5.
由雙方隊長猜拳決定場地。


6.
後位選手戴用安全帽。



7.
裁判可視危險程度,宣判在進行中的比賽中斷,並以繩子紅色標誌的位置判定勝負。



8.
如裁判未鳴哨結束比賽之前,有某隊放繩而發生危險之情勢,因違反運動精神,且易造成傷害,故判該隊輸。


9.
不得穿著凸出顆粒狀鞋底之運動鞋(如釘鞋、登山鞋、棒球鞋、足球鞋、橄欖球鞋等),可穿著凹陷紋路之球鞋(如慢跑鞋、籃排桌羽網球鞋等)參加比賽。



10.
比賽中如裁判發現某隊有犯規動作出現時將不予提示,若有違規狀況,將由裁判直接裁決勝負。犯規動作如下,請選手特別注意:


a.
坐著犯規:故意坐著不動或滑倒坐地後沒有立刻歸正。


b.
鎖繩犯規:握繩子的手與膝或大腿接觸,以致於繩索無法自由移動而成固定狀態。基本上繩索除了手及腋下外不得壓抑在其他部位上。


c.
划繩犯規:像划船一樣,反覆坐在地上,腳向後蹬邊蹬坐邊拉。
八、
比賽制度:

1.
依報名隊數決定比賽賽制。


九、
運動員須知:

1.
檢錄時間於比賽前30分鐘,請隊長至檢錄處報到並領取選手證。

2.
請球員必須準時出場比賽,雙方出賽隊員全體列隊,持各自學生證、選手證,一字隊伍排開,雙方隊員須將學生證及選手證置於胸前,經工作人員檢錄完成後,與互相面對之球員進行身分確認、握手致意及選手身分之互相確認,期間如有疑異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提出申訴。

3.
各隊隊長應詳閱出賽時間,並於賽前30分鐘至檢錄台檢錄,並領取出賽名單,於賽前15分鐘繳回,不得再更改。


4.
比賽進行中,發現出賽隊員身份有異,必須向裁判提出檢核身分要求。如經查證屬實非法隊員,則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權利。若在比賽結束後提出,則不予理會。

5.
參賽隊伍若於比賽開始10分鐘內未出場比賽,則以棄賽論,逾時不候。

6.
參賽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(需蓋註冊章)以利查驗,如身分不符或未攜帶學生證者,立即取消該隊員比賽資格。

7.
參賽選手需著長袖運動服、綁帶球鞋且需綁髮,另外身上不得有任何飾品。

8.
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。

9.
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,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隊員或教練驅  逐出場。

十一、
罰則:

1.
運動員在比賽期間,如有不正當之行為,違背運動精神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,除取消該隊伍比賽資格及已得名次外,並告知該校此事。

2.
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,則取消該隊伍參賽資格及比賽成績。
十二、
申訴:


1.
合法之申訴,在比賽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,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,填妥大會規定之申訴書(附於秩序冊內),由領隊簽章後,連同保證金1500元整向該項裁判長提出。最後判決以審判委員會決議為終決,不得異議。

2.
任何申訴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,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,退還其保證金;如申訴不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做為承辦單位經費收入。
十三、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公佈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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