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

籃球競賽規程New

2012全國大專院校設計科系盃籃球競賽規程
一、
比賽時間:2012210-12

二、
比賽地點:明志科技大學室外排球場﹝決賽體育館﹞


三、
雨備場地:福營國中(風雨籃排場)

四、
比賽規則:採用FIBA國際籃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。全部賽程皆採用2010改制後場場地,一但進入雨備以及四強賽則採用2010新式場地

五、
報名人數:


1.
每隊報名人數(含隊長)20人,當天僅可登錄12人。


2.
曾參加大專籃球聯賽公開一、二級之隊員,每場比賽只可2名上場。



3.
具籃球體保生及體優生之隊員,每場比賽只可1名上場。

六、
比賽獎勵: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一座。

七、
比賽辦法:


1.
比賽時間:



a.
球賽共分成4節,每一節比賽時間10分鐘,節與節間休息時間 1 分鐘,中場休息為5分鐘。


b.
上、下半場各可請求2次暫停,每次為1分鐘,延長加賽,各隊可暫停一次,請球員向記錄台請求暫停。


c.
比賽前三節不停錶,僅第四節最後2分鐘停錶。


d.
預賽、複賽無進攻24秒,前四強開始採用。24秒將由工作人員以碼錶計時,並倒數10秒用大聲公作為口頭提醒。

2.
犯規規定:



a.
球員個人犯規達五次或技術犯規(納入個人犯規累計)達第二次時,需離場,於該場不得再度上場。


b.
技術犯規皆罰球兩次,罰球結束後均由控球方從中場開球。

3.
延長賽:正規40分鐘比賽雙方平手時,應於2分鐘後舉行延長賽,時間為5分鐘,僅最後2分鐘停錶,於延長賽中僅有一次暫停(1分鐘),均使用下半場進攻之籃框,於延長賽後,尚未分出勝負時,立即進行PK賽。


4.
於延長賽後,尚未分出勝負時,立即進行PK賽。


5.
PK賽:雙方派出一名隊員(以延長賽場上的五人之一)以猜拳方式決定先後進行交替罰球,由場上五人進行罰球,罰進一球得一分,將分數加至球隊分數上判定勝負。如五人罰完未能分出勝負,進行PK驟死(可派板凳球員),當一隊罰進,另一隊未進時,由罰進之球隊獲勝。



6.
PK賽之得分將不列入計算得失分比中。


7.
雨備賽制:賽制不變,但球賽分上、下兩節,一節12分鐘,第一節不停錶,僅第二節最後2分鐘停錶。中場休息2分鐘,上半場可請求1次暫停,下半場則2次。


8.
如有任何爭議以裁判長判決為終決,各隊不得異議。

八、
比賽制度:


1.
預賽採分組循環制,決賽採單淘汰制。


2.
報名3()以下取消比賽。


3.
報名4-5()採循環制。


4.
報名6()以上預賽採分組循環,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。


5.
報名11()以上,預賽分若干組循環,取分組1-2名單淘汰決賽。

九、
循環賽計分方法:


1.
勝一場得2分,敗一場得1分,棄權0分,視積分多寡進入決賽。


2.
積分相等時:



a.
兩隊積分相同,以兩隊比賽之勝隊為勝。




b.
三隊積分相同,依大專體總,各單項運動比賽判定方式處理。

十、
出賽規定:


1.
各隊在第一場比賽前30分鐘,請隊長至檢錄處報到並領取選手證。


2.
各隊隊長應詳閱出賽時間,並於賽前30分鐘向檢錄台檢錄,並領取出賽登錄名單,於賽前15分鐘繳回,不得再更改。


3.
未登入名單上之球員,及未完成登錄之球隊不得出賽。


4.
每場比賽前登入名單之雙方隊員,持各自學生證、選手證,一字排開,將學生證及選手證置於胸前,經工作人員檢錄完成後,與對方球員進行身分確認、並握手致意,期間如有疑異可直接向檢錄人員提出申訴。



5.
任一隊伍出賽之選手不符合報名規定,經大會判定之屬實,將取消比賽資格。


6.
比賽進行中,發現出賽球員身份有異,必須向裁判提出檢核身分要求。如經查證屬實非法球員,則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權利。若在比賽結束後提出,則不予理會。


7.
參賽隊伍若於比賽開始10分鐘內未出場,則以棄賽論,逾時不候。


8.
參賽選手請務必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(需蓋註冊章)以利查驗,如身分不符或未攜帶學生證者,立即取消該球員比賽資格。


9.
球衣各隊自備,需全隊同色,附清楚背號,若無相同球衣,需在背後貼明顯的號碼;若比賽兩隊球衣顏色相近,則雙方隊長猜拳決定輸贏,輸方使用大會提供之球衣。



10.
比賽中僅有隊長及教練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。


11.
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,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。


12.
為使賽程順利進行,場地安排大會若視情況調度,各隊不得異議。


13.
各場比賽進行時,如天然災害,比賽與否由大會審判委員及裁判裁定,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。

十一、
罰則:


1.
參賽選手倘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者,經查證屬實即沒收比賽,並告知該校此事。


2.
比賽中如有球員發生鬥毆事件,或遇球員、球隊有關人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發生時,大會有權沒收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,且視情節重大者,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。

十二、
申訴:



1.
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,應於該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,隊長以書面提出申訴,不得以口頭提出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,不予受理。


2.
任何申訴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,如經裁定申訴成功,予於退還其保證金;如申訴不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做為承辦單位經費收入。


3.
申訴單將附於秩序冊內。


4.
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,各隊不得異議。

十三、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公佈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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